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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2.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3. 制(訂)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核發作業

  4.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3/04/24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5. 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

  6.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7.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 5. 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 16.

  8. 內政部消防署說明,這次共修正27條條文,重點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

  9. 行政院會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 翻修4大重點提升安全. 為強化公共安全,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這次共修正27條,是消防法公布36年來最大幅度調整,未來修法通過後,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 ...

  10. 茲因環境變遷、時代進步及社會需求,有定明共同防火管理人、防災中心設服勤人員等重大政策規劃,以強化場所自主救災之必要,復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防焰性能認證管理、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申請火災證明等各涉人民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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