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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指定之處所為之;無指定之處所者,在其營業所為之;無營業所者,在其住所或居所為之。. 票據關係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因作成拒絕證書,得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或其他公共 ...

  2.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3.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票據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

  4.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39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45 條.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2380 號 ...

  5.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指定之處所為之;無指定之處所者,在其營業所為之;無營業所者,在其住所或居所為之。. 票據關係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因作成拒絕證書,得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或其他公共 ...

  6. 第 20 條.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指定之處所為之;無指定之處所者,在其營業所為之;無營業所者,在其住所或居所為之。. 票據關係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因作成拒絕證書,得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或 ...

  7. 票據法 異動日期:76 年 06 月 2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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