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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以下稱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註銷共同銷售處所未逾3 個月,不得再次申請與同1位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同銷售處所。 二、 經銷商應遵守「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相關規定,摘要重點如下,餘請參閱「第五屆公益彩券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或台灣彩券官網公告: 第四章共同銷售處所管理. 三十七、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如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同使用銷售處所時,須共同向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登記,註銷時亦同。 每一位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僅可與一位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共同銷售處所。 每一位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與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共同銷售處所之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六位,超過六位者,本行或受委託機構將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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