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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 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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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 1 頁 共 1 頁 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責任給付 105.08.24(105)華產企字第252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

  6. 其所稱「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發病前九十天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且需即時在海外醫療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完全痊癒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健康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將依契約條款之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南山產物對附加有「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傷害保險,其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 聲明事項】 人身保險聲明事項: 一、本人(被保險人)同意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產物)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7. 聲明書. 本人( 本公司) 為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請擇一或複寫),係投保 貴公司汽車保險,今向 貴公司提出 過戶 退保 註銷( 請擇一)該保險單之申請,該保險單正本( 副本) 、收據正本( 副本)自本契約變更日起失其效力,為求本申請業務之順利進行,本人( 本公司) 親自( 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