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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區域性排水工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 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縣(市)政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

  2.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第 3 條.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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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 ...

  5. 第 3 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第 4 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 ...

  6.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7. 第 1 條. 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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