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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un 05 Sun 2016 20:39. 請求子女扶養費.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請求子女扶養費. 已經離婚的夫妻,或是未婚媽媽,辛辛苦苦把小孩養大,想不到另外一方都不願意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教育費或生活費時,這個時候負責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而且不僅僅是可以請求「過去」已經發生、支付的費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未來」小孩的扶養費。

  2. 2014年10月5日 · 名片. 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林佳怡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988-067-721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撥打) Line ID: hd9958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加LINE) Line ID (備用): lawyer1015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加LINE) www.law9958.com.tw (法律,救救我吧! Oct 05 Sun 2014 10:07. 住戶們都很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該怎麼辦!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住戶們都很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該怎麼辦!

  3. 2016年3月13日 · 方法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 《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 律師 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 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 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

  4. (1)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May 21 Sun 2023 17:34. 【家事】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母拒資助念書,法官判他 #免扶養. 在2016/01/29自由時報網站中,提到一則新聞, 有一名新北市的張姓男子,從小就被姑父母扶養長大,年少時考取台中一中,卻因無力負擔學費而輟學,曾向他的母親請求資助,卻遭拒絕, 如今65歲的他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責任;新北地院法官經審理後認定,張母照顧張男期間短暫,形同惡意棄養,裁准張男免扶養母親。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林佳怡律師 好的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台中律師 推薦律師 台北律師 推薦台中律師 監護權 離婚律師 新竹律師 扶養父母 免扶養.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0) 人氣 ()

  5. 2018年1月23日 · Jan 23 Tue 2018 16:43. 【家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的裁判費?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家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的裁判費? 讀者詢問: 請問律師,我要對我先生提告請求「離婚、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 但聽說提告者都要先給法院一筆「裁判費」。 請問律師,我提出請求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訴訟,這樣訴訟的裁判費,總共是多少錢? 林佳怡 律師回覆: 沒錯,若要打官司,提告者首先都要先給法院一筆所謂的「裁判費」(在非訟事件,則是稱為「聲請費」,但不論如何,性質都是訴訟費用的一種,大同小異)。 至於「裁判費」究竟是多少錢? 就要看是什麼案件而定。

  6. 2016年2月21日 ·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種,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賦予父母選擇權,若因情勢變更的關係,變更子女姓氏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時,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倘未成年子女之生母既已改嫁他人,未成年子女如仍從父姓,將造成其全家姓氏不同,衡情對其就學及與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產生困擾,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以及行使親權人之家庭能和諧美滿之目的,故變更從母姓將更符合未成年子女生活現況,對其亦較為有利。 (裁判之整理及摘錄,源自: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 其他相關: 監護權官司中的暫時處分.

  7. 2016年7月16日 · 台北一名年逾半百的黃姓男子因生意業務往來和另名30多歲尤姓女子爆發婚外情,黃妻發現2人不僅一同手牽手出遊,還生下小孩,氣得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小三不願讓小孩驗DNA,而手牽手又不能證明2人「性器接合」,台北地檢署認定通姦事證不足,昨將2人不起訴。 黃妻控訴,2012年間她聽到風聲,丈夫與業務往來的尤女走得很近,因此約2人談判,沒想到2人向她坦承在交往,當時她雖然明確表達反對的意思,仍無法阻止2人交往。 去年7月間,黃妻得知尤女生下一名女嬰,還和丈夫手牽手出遊,認定尤女的小孩就是丈夫的骨肉,憤而提告。 黃妻說,為了釐清小孩是誰的,他與丈夫攤牌,還偷偷錄下2人的對話,黃妻問:「你確定這個女兒是你的嗎? 」黃男答:「有的話當然是確定阿。 」、「我以前應該說過了,如果是我的種,為什麼不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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