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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3月13日 · 林律師 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 但簽字離婚時,客戶貪圖方便,直接上網下載「制式化的離婚協議書」,卻忘記將贍養費的約定記載在書面上,結果事後對方反悔不認帳、不付款。 客戶一毛錢都沒收到,,卻苦無證據可以提告,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一般來說,撰寫離婚協議書時,需要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包含探視方法、期間)」、「扶養費」、「贍養費」、「夫妻財產分配」、「夫妻債務之負擔」,以及「雙方是否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等。 以上事項若是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楚,將來就只好透過離婚訴訟解決了。 其他相關: 如何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的法院. 夫妻要不要履行同居義務?

  2. 2016年10月28日 · 我們是小包承包商,承攬工作都完成且驗收了,大包承包商卻不願意付款。好在經由您(林佳怡律師)的協助,對於欠錢的大包終於取得法院勝訴判決。 不過,想再進一步請問林佳怡律師,不知道法院所發的這份確定勝訴判決,有無有效期限?若有,是幾年呢?

  3. 2014年7月5日 · 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是公寓大廈的管委會,疑問是管委會可否向承租人請求繳納管理費? 因為屋主 (區權人)老是連絡不到人,而管委會轉向該戶承租戶 (房客)請求繳納,承租戶 (房客)即說「我只是房客,管理費應該向屋主要吧! 」那...怎麼辦!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2014年10月14日 ·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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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6年7月16日 · 小孩誰的不告訴你 人妻告小三沒轍?. 讀者詢問:. 老公和小三外遇生子,若我打算要提告老公和小三妨害家庭(通姦罪),我是否可以請求檢察官強制檢驗小孩的DNA?. 林佳怡 律師回答:. 依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規定,檢察官有權力『強制』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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