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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務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 定。
    • 本條例所稱關務人員,指依本條例任用,執行關務任務之人員。
    • 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 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 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其官階區分如左︰ 一、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 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佐分第一. 階至第三階。 二、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
  1. 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規定提出之資料,採與相關機關或其受託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得經由海關建置之港貿單一窗口為之。

  2. 本辦法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在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機關執行關務任務之編制內現職人員;所稱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指在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從事關政業務經審定合格實授之編制內現職人員;所稱相互轉任,指上述兩種人員之相互轉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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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 ...

  5.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 ...

  6. 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 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前項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整修或保養完畢並復運出口者,免予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 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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