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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0月9日 · 台灣律師在日本. By 執行編輯-黃莉雅 2020-10-09. 節錄自–《直到最後的最後,我都會堅持下去! 小律師的逃亡日記2》 在日語,律師就叫做「弁護士」(べんごし ,中譯:辯護士) ,就是說「辯護士」即為「律師」的日語翻譯。 曾經有位女律師在對實習生們介紹我的時候,說我是來自台灣的律師, 她刻意用了日語的「律師」 ( りっし )這個字眼,而不是「辯護士」。 我在日本的事務所裡,是以「外國律師」的身分工作,工作範圍主要限制在中國與台灣的案件上。 事務所有幾位負責中國案件的律師,當他們接到牽涉中國法與台灣法的案件時,就會請我協助。 在台灣受雇的時候,前輩律師交代完工作後,自己大部分可以獨立完成作業;老闆或前輩律師會從旁協助或給意見,不一定全程參與。

  2. 2021年1月11日 · 第一、自我聲量感到薄弱. 即使已經向身邊好友抱怨過,仍無法讓內心忿忿不平的情緒消失,也許是情感問題,對方與自己的價值觀有落差,或是認為對方死不認錯、死性不改,但自己又無法改變對方:又或是因對方是大公司,認為光憑自己的力量,對方不知痛癢,於是選擇上網公審,藉由眾多網友的聲量發聲,不僅讓自己更站得住腳,若公審情況燒的夠大,對方會被迫出面說明甚至是道歉。 第二、「以和為貴」文化影響. 每每看到消費者糾紛事件,許多人的第一個疑問就是:「你不滿意,為什麼當下不告訴店家? 」其實這跟我們文化中「以和為貴」的社會價值觀有相當大的關係。 當兩個或是以上的人,對於某項議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共識時,便會產生衝突。

  3. 2020年1月2日 · 一、 案例事實. 小瑜跟小愛為大學同學,兩人平常感情相當好,彼此都互稱對方是自己的閨蜜。 某日,小瑜從其他朋友口中得知,小愛竟跟自己的男友單獨出遊,讓小瑜氣得在臉書發文,指小愛是「綠茶婊」、「死破麻」。 小愛在看到小瑜的貼文之後,不甘受辱,於是便向小瑜提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且一併對「按讚」該則貼文的人提告。 請問,就「按讚」的人,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 法律分析. 臉書(Facebook)在台灣是相當受歡迎的社群網站,據統計,台灣目前已有9成以上的人口擁有臉書的帳號。 而臉書的功能相當的多,舉凡「社團(Group)」、「粉絲專頁(Pages)」、「直播視訊(Live Video)」及「訊息(Facebook Messenger)」等等,都是民眾常用的功能。

  4. 2019年8月27日 · 李國增表示,《勞動事件法》先從降低訴訟門檻著手,像是增加「便利性」,過去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需「以原就被」就是原告要告被告必須到被告營業所在地打官司,如果在總公司設在台北而在屏東設有工廠的企業,在屏東上班的勞工要告資方 ...

  5. 2020年7月8日 · 所謂的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原則,意思是 法律原則上不會管契約要怎麼樣約定,大家愛怎麼約定,就怎麼約定 (這就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名稱的由來)。 這樣的目的,是希望大家在簽約的時候,可以發揮最大的創造力,讓社會的人力、物力作最大資源的利用。 契約要怎麼約定,法律原則上不管! 但是(注意這個但是), 契約雙方的約定不能夠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是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否則契約就會無效。 舉例來說: 試問: 富 公司董事長蔡董和美麗女秘書Amy約定,每週固定做愛一次,Amy不得推辭的〈性愛契約〉有效嗎? 這樣的契約,法律界的見解統一,都認為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無效。 (按:公序良俗的意思,就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意思。

  6. 2020年1月15日 · 根據民法第418條: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這條又被稱為窮困抗辯,主要是指如果為了履行贈與契約,會導致自己生計受到影響的話,可以拒絕履行贈與契約。 全台灣2300萬人,略以一份雞排40元計算,要9.2億,更別說發雞排的人力等等所費不貲,因此何姓網友能主張窮困抗辯,打開空蕩蕩的錢包說自己沒錢,而拒絕請吃雞排。 祭品文已經蔚為台灣的一種風氣,雖然這類附條件的贈與契約最後的可以反悔不履行,但飯可以亂吃,話可不能亂說,千萬不要因為賭氣而亂立祭品文,否則最終沒有兌現,輸掉的可是人品與信。 另外要呼籲,雖然雞是經濟產值最高的動物,但要顧慮雞的感受,偶爾可以賭個牛排或豬排。

  7. 2020年10月20日 · 遇上消費爭議 要向誰申訴?. 本文授權自 大愛行. 是律師也曾任消基會董事長、行政院消保委員,李鳳翱一開口就問大家,在買東西前會不會先做功課?. 「我告訴大家一個概念:買東西前一定要做功課。. 李鳳翱曾因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打擊黑心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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