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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2. 2014年12月15日 · 那麼,那些在生產線上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創造當年經濟奇蹟背後之台灣勞工呢?. 籌組自救會、終於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民國93年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後經 ...

  3. 2015年6月15日 · 名片.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 ...

  4. 2011年6月8日 · 透過存證信函的方式,不但可以證明自己表示的意思內容與時間,也可以證明對方已經收到這個意思表示。. 應注意的是,透過存證信函發出的表示具有法律 效力,且該存證信函就是用來證明該法律效力的證據,例如小王因為雇主一再積欠加班費而決定離職 ...

  5. 2015年2月6日 · 1. 超出法定工時的問題: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的有薪休息日,通常是兩週內,一個週六上班4小時,有薪休息4小時;另一個週六,8小時全不用上班並且有薪,若每個週六均上全天班,等同於要求您在有薪休假日加班,但此應注意加班應經勞基法所訂的「同意程序」,亦即: 加班首先應經勞工本人大同意,且再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亦應經工會獲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6. 2015年4月16日 · 1.勞基法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之時間,或勞工在雇主明示或默示下從事業務之時間而言;而待命時間,應指勞工縱未從事勞務,卻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之下而言(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判決可參),待命時間既然隨時等雇主指示之階段,則即屬工作時間。 2.若是勞工被要求與正當工時之外 on call,且on call具有強制性,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的情況,甚至違反雇主指示命令則會予以懲戒處罰,則應該認為與正式到班無異,即是加班,而應算入工作時間,超時亦應給以加班費(最高法院決86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可參),此一部分除了也要工會同意之外,更需要勞工本人同意,也就是雇主不得單方將勞工列入on call的名單之中,並且要勞工隨時待扣並勤。

  7. 2012年3月30日 · 沃爾夫岡 • 邵柏克( Wolfgang Schaumberg )於 1970 年至 2000 年任職於德國歐寶汽車 (Opel) 波鴻廠,任倉儲工人,工作期間亦擔任歐寶汽車波鴻廠的員工代表會之員工代表長達 25 年之久,同時也是德國金屬工會的會員,在此期間,邵柏克為了維護工人權益,並反對工會官僚作風與妥協主義,與其他工人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