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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疑義解答(Q&A) 目 錄. 壹、總則篇 .................................................. 1. 一、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目的? .................................. 1. 二、何時開始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1.

  2. 答:為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五、營利事業適用長期持有按所得半數課稅之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答: (一)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二)舉例說明: . A公司分別於99年10月1日、100年7月1日及101年5月1日買進甲公司股票1,000股、2,000股及3,000股,嗣於102年10月15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500股, A公司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 1,000股來自99年10月1日;持有期間. 出售1,500股 . 已逾3年。

  3. 技術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 Tax Statement of Transferred or Tax-Deferred Technology-Exchanged Stocks 編號 93 年1 月1 日起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 以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

  4.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註:股票指數係以股票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 數之收盤指數為準。 捌、長期持有優惠

  5. 1 屬101 年12 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股以上者。 (2)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 股票)。 但排除下列情形: 1 屬101 年12 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 )當年度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核實課稅。 伍、稅率. 陸、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 柒、所得計算. 註:股票指數係以股票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 數之收盤指數為準。 捌、長期持有優惠.

  6. 營利事業以債作股金額超過成本應認列收益. 甲公司以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申報未實現兌換利益新臺幣 (下同)1,700萬餘元,經國稅局認定該利益已實現,核定為兌換盈益,補稅近280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時,並無實際資金流動 ...

  7. 第1聯:存根聯. 申報單位存查.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 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 第2聯:備查聯交所得人保存備查 Copy II For the taxpayer's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