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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9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法條.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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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瀏覽人次總計:1,235,562,057人. 本月瀏覽人次:14,710,560人.

  4.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 前二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通報。 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5. 第 219 條.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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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急性後期照護。 二、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 三、長期照顧服務。 四、家庭醫師收治照護。 五、居家醫療照護。 六、疾病末期照護。 七、矯正機關收容照護。 八、行動不便照護。 九、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 十、國際醫療照護。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急性後期照護,指為緊急外傷病人、急性冠心症病人、精神疾病急性病人、急性腦中風病人、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慢性心衰竭病人、手術後病人或其他需急性後期照護之病人,於離開醫院、診所後三個月內施行之追蹤診療及照護。 第 5 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