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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總說明. 為確保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保障民眾通訊傳播服務品質及權益. ,爰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七項明定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 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爰本會依據上述法律授. 權訂定本技術規範,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用詞定義及適用範圍(第二點及第三點)。 二、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架構、設備及其空間之設置、維護及責任分界點. (第四點及第五點)。 三、電信設備線纜、相關器材規格、圖說繪製及配線系統施作(第六點至. 第十一點)。 四、配線箱、電信室、電信保安接地及引進設施之設計(第十二點至第十. 七點)。 五、電信設備與其空間設計、設置之審查、檢測及審驗(第十八點)。 附件下載. 附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110.02.22訂定) 法規異動.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110.02.22訂定)
  2. 爭議事件解決紛爭,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訂定本程序。 二、建築工程發生損壞鄰房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接獲受損戶陳情時,應以書面通. 知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查明及副知受損戶並檢送本程序。 (二)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接獲本局通知時,應至現場勘. 查,無危害公共安全者,得繼續施工,並於十日內出具初步安全. 鑑定書,送本局備查。 (三)有危及公共安全者,本局應依建築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知. 會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立即加強保護鄰房安全有效措施。 (四)經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勘查結果停工會擴大損鄰者, 得由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趕工至安全後停工,本局並請起造.

    •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3.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保母課程(7 學分:126 小時). ┌──────┬───┬──────────────────┐. │ 課程名稱 │學分數 ...

  4. 1.為提升執行人員素質,爰將社工人員修正提升為社會工作師;既有執行. 人員不符此款資格者,得依第九款擔任。 2.地方政府應掌握所轄處遇人力資源及品質,故增修第九款。 二、執行人員修習時數: (一)依年資區分為初次執行處遇者(職前)、未滿5年者及滿5年以上. 者: 1.初次執行處遇者(職前):初次執行處遇前,應接受家庭暴力. 加害人認知及親職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訓練課程基準時數表(詳. 如附件,以下稱課程基準)所定之必修課程至少21小時,並應. 參加團體觀察及帶領課程至少各12次,每次2小時。 2.執行處遇年資未滿 5年者:每年應接受課程基準所定選修課程. 至少6小時,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相關之個案研討至少3小時, 以及接受督導至少3小時。

  5. 一、背景說明. 為落實都市計畫實施之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行政院. 81年已有函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 用地,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是以,在81年以後辦理之新訂、 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為可建築用地之都市計畫案件,均. 已依上開院函核示採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之取得及開闢費用。 惟在此之前已發布實施之都. 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畫或附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 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取得方式,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 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其費用全由政府負擔。 統計全國. 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 2萬餘公頃,所需徵購費用計約 7兆餘元.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6. 本規範規定下列各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管線之設計原則,作為建築物. 配置屋內外電信管線之設計依據。. (一)管箱設備:含引進管、垂直幹管、管道間、線纜支架、水平配管. 、地板管槽、總配線箱、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拖線箱、. 出線匣等。. (二 ...

  7.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施工:. 一、內線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接戶開關電源側之適當場所。.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其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一五0伏,採用「設備. 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設備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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