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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4月4日 · 同工不同酬,如何主張權益?. (會員編號1511-00624). 陳品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任職於機場最大的免稅商店公司)底下之子公司甲保全公司,公司主要服務母公司的據點 (飯店及各機場及台北市區免稅店等),我主要 ...

  2. 2016年1月25日 · (一) 四周變形工時制度規定於勞基法第30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3. 2015年2月6日 ·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 ...

  4. 2016年2月15日 · 就您所述,您從事的工作為旅館業(可能為觀光旅館業或一般旅館業),雇主規定每周休兩天,此係依據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5.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增訂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於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舉例而言,如勞工為配合接送小孩上下學需要,請求雇主調整原訂上午7點上班時間,彈性延後至上午8點上班,並延後1小時下班,雇主不得拒絕;或是原訂下午6點下班,以彈性提早1小時上班方式以利提前至下午5點下班。 這樣的條文修正,固然有助於勞工安排家庭生活,然而,可惜的是並未設有任何對應罰則規定,日後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大力宣導,並期待雇主能遵守此條文意旨。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LaborVision. 勞動視野工作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6) 人氣 ()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 職場甘苦.

  6. 2015年12月22日 · 您有提到公司主張「胎假半月薪給完就是非傷病留職停薪」這樣的說法,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和大家分享: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胎假的規定為:「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

  7. 2014年8月13日 · 答:可以。. 規範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原則上由個別勞工與雇主為此書面約定,有問題的是,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嗎?.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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