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6.21. ch7943wa@ms12.hinet.net. (本文刊載於109.06.21.聯合報 民意論壇) 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總統任內的兩蔣日記歸國有,並沒有解決兩蔣日記能否公開的問題,因為關鍵在著作權。 日記與工作日誌不同,涉及很多自我檢討且不欲人知的個人隱私,93年制定公布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在第3條將個人日記歸屬國有財產,不移交的還有刑罰處罰,並回溯適用於兩蔣日記,其妥當性與適法性,非無疑義。 即使兩蔣日記判歸國史館,這只是針對日記本的物權歸屬,但兩蔣日記的著作權,仍應依據著作權法,關切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議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著作人終身加50年。
作者:章忠信. 106.07.15.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蔣中正、蔣經國的兩蔣日記所有權到底歸屬何人,在美國史丹佛大學、國史館及兩蔣後人間,爭訟不斷,各有堅持與主張,外界看得紛亂。 這當中牽涉到的是物權與著作權的糾葛,值得進一步釐清。 兩蔣日記不是公務行事記事,而是兩蔣對自己的檢討與對事務的觀察心得,理論上是屬於兩蔣個人財產,不是公文書或公物,只是因為其內容足為後人研究兩蔣對於近代中國、兩岸關係影響之重要史料,始成為爭議焦點。 兩蔣日記之日記本所有權,屬於民法之物權,在兩蔣過世後,成為兩蔣之遺產,依民法規定,若兩蔣生前未作任何所有權歸屬之處分,則於兩蔣過世後,屬於兩蔣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之財產。
兩蔣日記公開問答.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2.10.14.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兩蔣日記自112年10月陸續出版了。. 這當中有很多著作權議題必須被關切,以下討論將依各方提問滾動增修,讓大家對這議題有充分了解。. 大家當然希望兩蔣日記被公開 ...
LAW. 金融/科技法律. 章忠信.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著作權法修正諮詢委員會委員,曾任職智慧局簡任督導。 E-mail:ipr@scu.edu.tw。 CONTENTS. 目次. 壹、 緣起貳、 爭議事實參、 法律分析一、 兩蔣日記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二、 兩蔣日記並非總統文物,不適用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三、 兩蔣日記之「著作」、「著作物」及「著作權」分析四、 兩蔣日記之日記本所有權及日記著作財產權歸屬分析五、 兩蔣日記不能任意公開六、 兩蔣日記不因史丹佛大學之公開而成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七、 依現行法制,無人可公開兩蔣日記八、 任意公開兩蔣日記,仍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肆、 結論. ∣ ∣ ∣ 壹、緣起∣ ∣ ∣.
一、本案議題應重新定位. 本案宜將問題重新定位為「未經著作人同意公開之著作,得否做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之標的? 」先排除若干非著作權因素之干擾,始易於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建立放諸四海而皆準之具公信力適用原則。 二、第五十二條之合理使用標的不包括「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很明確地,其得為合理使用之標的,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並不在得依本條合理使用之範圍。 三、著作人公開發表之著作才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關於「公開發表」,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蔣家後人爭執的是「兩蔣日記」紙本的歸屬與管理,這是屬於日記本在民法上「物的所有權」議題。 但要出版「兩蔣日記」,要考慮的是著作權議題,必須依據著作權法。 蔣家後人因為繼承關係,對於「兩蔣日記」「公同共有」民法上的「物的所有權」及著作權法中的「著作財產權」,但「兩蔣日記」的「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兩蔣,不得讓與或繼承。 兩蔣對其日記,在「著作人格權」方面,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享有「公開發表權」,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 除非兩蔣生前對其日記有公開發表之表示,否則,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更規定,著作人格權在著作人死亡後,仍視同生存時加以保護,兩蔣後代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公開「兩蔣日記」。
作者:章忠信. 1793 最近「兩蔣日記」要不要公開與「殷海光全集」出版收錄私函,引發各界關注,到底這些行為在著作權法中有沒有問題?. 這問題其實是要凸顯大家應該要就著作權法中關於「公開發表權」保護之規定,進行立法檢討。.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