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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6.21. ch7943wa@ms12.hinet.net. (本文刊載於109.06.21.聯合報 民意論壇) 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總統任內的兩蔣日記歸國有並沒有解決兩蔣日記能否公開的問題因為關鍵在著作權日記與工作日誌不同涉及很多自我檢討且不欲人知的個人隱私93年制定公布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在第3條將個人日記歸屬國有財產不移交的還有刑罰處罰並回溯適用於兩蔣日記其妥當性與適法性非無疑義。 即使兩蔣日記判歸國史館,這只是針對日記本的物權歸屬,但兩蔣日記的著作權,仍應依據著作權法,關切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議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著作人終身加50年。

  2. 作者:章忠信. 106.07.15.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蔣中正蔣經國的兩蔣日記所有權到底歸屬何人在美國史丹佛大學國史館及兩蔣後人間爭訟不斷各有堅持與主張外界看得紛亂這當中牽涉到的是物權與著作權的糾葛值得進一步釐清。 兩蔣日記不是公務行事記事,而是兩蔣對自己的檢討與對事務的觀察心得,理論上是屬於兩蔣個人財產,不是公文書或公物,只是因為其內容足為後人研究兩蔣對於近代中國、兩岸關係影響之重要史料,始成為爭議焦點。 兩蔣日記之日記本所有權,屬於民法之物權,在兩蔣過世後,成為兩蔣之遺產,依民法規定,若兩蔣生前未作任何所有權歸屬之處分,則於兩蔣過世後,屬於兩蔣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之財產。

  3. 兩蔣日記公開問答.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2.10.14.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兩蔣日記自112年10月陸續出版了。. 這當中有很多著作權議題必須被關切以下討論將依各方提問滾動增修讓大家對這議題有充分了解。. 大家當然希望兩蔣日記被公開 ...

  4. LAW. 金融/科技法律. 章忠信.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著作權法修正諮詢委員會委員,曾任職智慧局簡任督導。 E-mail:ipr@scu.edu.tw。 CONTENTS. 目次. 壹、 緣起貳爭議事實參法律分析一兩蔣日記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蔣日記並非總統文物,不適用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三、 兩蔣日記之「著作」、「著作物」及「著作權」分析四、 兩蔣日記之日記本所有權及日記著作財產權歸屬分析五、 兩蔣日記不能任意公開六、 兩蔣日記不因史丹佛大學之公開而成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七、 依現行法制,無人可公開兩蔣日記八、 任意公開兩蔣日記,仍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肆、 結論. ∣ ∣ ∣ 壹、緣起∣ ∣ ∣.

  5. 一、本案議題應重新定位. 本案宜將問題重新定位為「未經著作人同意公開之著作,得否做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之標的? 」先排除若干非著作權因素之干擾,始易於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建立放諸四海而皆準之具公信力適用原則。 二、第五十二條之合理使用標的不包括「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很明確地,其得為合理使用之標的,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並不在得依本條合理使用之範圍。 三、著作人公開發表之著作才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關於「公開發表」,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6. 蔣家後人爭執的是兩蔣日記紙本的歸屬與管理這是屬於日記本在民法上物的所有權議題但要出版兩蔣日記」,要考慮的是著作權議題必須依據著作權法蔣家後人因為繼承關係對於兩蔣日記」「公同共有民法上的物的所有權及著作權法中的著作財產權」,兩蔣日記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兩蔣不得讓與或繼承。 兩蔣對其日記,在「著作人格權」方面,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享有「公開發表權」,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 除非兩蔣生前對其日記有公開發表之表示,否則,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更規定,著作人格權在著作人死亡後,仍視同生存時加以保護,兩蔣後代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公開「兩蔣日記」。

  7. 作者:章忠信. 1793 最近兩蔣日記要不要公開與殷海光全集出版收錄私函引發各界關注到底這些行為在著作權法中有沒有問題?. 這問題其實是要凸顯大家應該要就著作權法中關於公開發表權保護之規定進行立法檢討。.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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