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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 · 《民法》 第1052條第1項 ,列了十種裁判離婚的事由,例如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生明不明逾三年等原因。 第2項則規定,在第1項的十種原因外,如果有「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但該項同時限制,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應該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可以請求離婚。...
2022年7月8日 · 今年5月時,發生一起涉及分屬台灣及義大利籍父母間的改定親權案件。 原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為台北地院)裁定由義大利籍父親行使親權,並經最高法院駁回台籍母親抗告後確定,然而交付子女過程並不順利,後來台籍母親委由律師,向憲法法庭提出裁判憲法訴願,經 大法官 審理後,在有五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的情況下,以 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2022年2月16日 · 法律白話文 PLM 16 Feb, 2022. 示意圖。 圖/法新社. 相較一般冷冰冰的判決書,今(2022)年1月,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一件 離婚案件 中,法官於判決書的附記事項處,寫了一封信給當事人的小孩——強調父母親的爭吵不是小孩的錯,希望他知道爸爸媽媽都非常愛他,並祝福他可以平安長大。 這封難得出現在判決的信,也在網路上引起熱議。...
2021年9月23日 · 陳宗元 23 Sep, 2021. 示意圖。 圖/美聯社. 我們時常在國外的電影看到這樣的狀況:父母離婚後,各自有伴侶,離婚前所生的兒女與其中一方同住,但另一方仍時常會和兒女見面、出遊、照顧;父母雖然離異,仍相處融洽,對另一方的伴侶也保持善意。 在國外,似乎對這樣的狀況習以為常。...
2019年9月6日 · 說明主軸. 雲林地院105年度簡上字 第83號 。 案情摘要. 被告甲男與乙女是朋友關係,甲男知道乙女已經結婚,兩人基於通姦及相姦的犯意,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甲男上開行為經檢察官起訴,甲男坦承通姦行為,經法官以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檢察官上訴。 受理的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認為刑法第239條違憲,因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2 。 侵害的基本權及牴觸的憲法條文....
2017年2月23日 · 看得懂的文言文. 我們先穿梭時空、回到過去,看看以前的法官是如何寫作判決的。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被虐待者可以訴請離婚。 最高法院在民國39年台上字第325號民事判例中,解釋了夫妻吵架以致於動手打人,並不算是虐待: 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未能即指為已達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之原因。...
2018年10月11日 · 當閱卷室人員婉轉告知「目前法無明文又未聲請,亦未經法官同意之下,刑事被告尚無法直接閱卷」時卻遭該律師質疑,「大法官解釋762號賦予被告無條件的直接閱卷權,為何不能閱?」經解釋目前尚未修法亦未超過大法官給予之期限後,始將被告請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