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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 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 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第四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 之各款 ...

  2.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防止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 護義務(以下稱個資外洩),加強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 簡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管,以. 落實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得召開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以下簡稱聯繫. 會議),執行下列任務: (一)研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 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 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以下簡稱. 安全維護辦法)應予規定之相關事項。 (二)統籌個資外洩案件之監督通報。 (三)就重大矚目之個資外洩案件管轄權爭議,確認管轄機關,及該. 案件行政調查之協調。

  3.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所有條文. 代號 修正特定目的項目. 00一 人身保險. 00二 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 、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 ...

  4. 一、檢察機關書類公開之原則. 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 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同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訴書不予公開:. (一)案件涉及國家機密 ...

  5. 一、為加強查尋人口之查獲,並提升涉及查尋兒童刑案之偵破,特定訂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兒童為未滿十二歲之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壹次:. (一)查獲查尋人口二名。. (二)查獲查尋兒童(以發生時年齡為準)一名。. (三)協助屆滿 ...

  6.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作業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選舉委員會,包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 選舉委員會。.

  7. 一、為避免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不當揭露依法令應保密之檢舉人身分,以維. 護其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院於受理刑事案件時,應先檢閱卷證。. 對於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檢. 舉人,其真實姓名、性別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分之消息、物品(. 例如: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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