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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4年5月19日 · 是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係指知悉構成行使撤銷權要件之各事由。 在無償行為,應自債權人明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時起算。 倘當事人就知之時間有爭執,應由對造就債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 。

  3. 2023年10月10日 · 2023-10-10. 撤回起訴或上訴,都當事人於起訴或上訴後,以終結訴訟為目的之訴訟行為,只要對於法院表示撤回之意思即生效果(例如以書狀或開庭中之言詞),故此項撤回起訴或上訴的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允許撤回,且撤回之原因,是否因兩造成立訴訟外和解,或和解有無撤回原因,都與撤回之效果無影響。 若撤回起訴或上訴時,業經言詞辯論或對造提起附帶上訴,也只是對造是否同意撤回而已,並無再「撤回」撤回起訴或上訴意思表示之餘地。 所以要撤回起訴或上訴前,應深思熟慮,但如果是撤回起訴的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規定:「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理論上是可以再重新提告一次,但又要再花費額外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撤回訴訟後,就相同事件還可以再提告嗎?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4. 2023年8月23日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09號民事判決:「沈默與默示意思表示不同, 沈 默係單純之不作為,並非間接意思表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生法律效果 。 默示意思表示則係以言語文字以外之其他方法,間接使人推知其意思,原則上與明示之意思表示有同一之效力。 收到存證信函、律師函不回覆,會變成默認嗎?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民法第153條第1項固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的成立,雙方都有積極的意思表示而達成合致,並無疑義。 至於「默示」的意思表示合致,該怎麼詮釋呢?

  5. 2021年5月15日 · 民法第244條撤銷權,逾一年除斥期間的效果?.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 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 ...

  6. 基於勞動關係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工資」,雇主若主張是獎金,須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 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2條規定 ...

  7. 2021年12月7日 · 2021-12-07. 據傳,立法委員高嘉瑜被男朋友林秉樞毆打、拘禁及持有親密影片,經週刊爆料後,高嘉瑜前往警局提告,面對受害人是立委、社會矚目的案件,檢警即以最速件處理,警察在半夜即持拘票、搜索票將林秉樞帶回警局。 林秉樞還向警察請求:「我都配合,可不可以不要上銬? 」但顯然警察沒有理會他,從媒體的照片可以請清楚看到,林秉樞走進警局時是被上銬的。 》新聞來源: 早預料被抓? 林秉樞深夜被拘提 衣著筆挺見拘票才配合. 警察對於逮捕、留置、管束之人,一律須上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8. 2020-02-27.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間若不能以協議方法為之(須全體同意),則任一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但分割不可能100%符合所有共有人的期望,也不是按比例切分就是最好的方式,因為還要考量共有物的經濟利用價值,若切得零碎也是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