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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除氣象法另有規定外,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其所屬氣象測報機構並得轉發及加發當地應行警戒事項。 第 4 條

  2.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 新聞傳播機構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應同時註明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

  3.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分為一、二、三、四等;其設立、等次、名稱,由行政院核定之,並得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4 條. 一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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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氣象業務發展之規劃事項。 二、氣象之觀測、預報、警報及其督導、查核事項。

  6. 中央氣象局對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應儘速發布災害性天氣特報,並通知新聞傳播機構。

  7. 全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除氣象法另有規定外,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其所屬氣象測報機構並得轉發及加發當地應行警戒事項。 第 4 條

  8.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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