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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資會議紀錄範例. (事業單位名稱)第 屆第 次勞資會議紀錄 . 時 間:民國 年 月 日(星期 )上、下午 時 分 地 點: 出席代表 勞方代表: 資方代表: 列席人員: 請假或缺席代表 勞方代表: (事假) (病假) 資方代表: (出差) (缺席) 主 席: 記錄: 一、主席致詞: 二、列席人員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2.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3. 四、審核程序: (一)文件:事業單位檢送之上述有效文件及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時限: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核 定為原則。

  4.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 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撥部分作為資遣費審核作業注 意事項」會議結論。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 (90)台勞動三字第 0047091 號函
  5.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 之任務如左 :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6.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英. 第 9 條. 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主席由. 主任委員擔任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全選.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7. 勞資會議紀錄、開會通知、提案 、議程、簽到表及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事業單位宜保留五年。 勞資會議紀錄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記載會議中未提案討論而列入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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