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20 天內

      •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後,如對內容有爭議,應在 20 天內,以郵寄或親 自遞狀等方式,向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使支付命令失效。 如未於 20 天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財產。 確認您戶籍所在地有人幫您收受法院文書,並能儘速轉交。
      www.judicial.gov.tw/tw/cp-1450-1785-e18e0-1.html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1年6月13日 · 支付命令確定後,重行起算時效是幾年?. 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 ...

  3. 支付命令是一種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5萬元)、 可代替物(如雨傘100支),或有價證券(如股票),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取得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後,即可進入民事 聲請強制執行 程序階段 ,透過法院用查扣變賣債務人財產的方式來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Q:支付命令時效多久後才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時效內,可藉向債權人清償借款或是交付可代替物並負擔程序費用的方式要求債權人撤回聲請; 或者因為對方請求的內容不實,而向法院提出異議。

  4. 2016年3月18日 · 綜上,可發現支付命令在104年7月修法後,已經不具有延長債權時效之功能,由於新法施行剛過一年,類似之爭議尚未發生,但將來可能會有許多債權人誤以為支付命令仍可讓時效重新起算5年而疏於執行,筆者僅以本文提醒債權人,務必注意短期時效債權

  5. 綜上,可發現支付命令在104年7月修法後,已經不具有延長債權時效之功能,由於新法施行剛過一年,類似之爭議尚未發生,但將來可能會有許多債權人誤以為支付命令仍可讓時效重新起算5年而疏於執行,筆者僅以本文提醒債權人,務必注意短期時效債權

  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但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2條)。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但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3條)。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但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4條)。 四、告知訴訟:但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5條)。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惟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6條)。

  7. 民法債編施行前,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債編施行時,已逾民法債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8.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