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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7年2月17日 · 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當日)後仍有效者(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 防火管理人訓練證書倘在104年6月30日(含當日)前屆期者,則一概適用舊法2年複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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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公告自112年9月1日起訓練單位辦理「高壓氣體供應及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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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課程名稱 班別 時數 預定開課日期 報名 截止日 優惠 ...

  3.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4.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5.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104 年7 月21 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令修正發布. 一、 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 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取得認可後,始得辦理防火管理人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 三、 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可: (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 二) 證明文件: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 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 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 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 三) 訓練場地文件: 1、 交通位置圖、學科及術科場地平面配置圖。

  6. 3.僅能查詢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專技複訓等課程 4. 外籍人士請填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

  7. 防火管理人 依消防法第 13 條與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的公眾場所,須設防火管理人, 並依消防法第 14 條 須定期複訓 ,所以防火管理人須每三年複訓一次。

  8. 當屬高樓建物時,在系統備註說明,附註何種防火管理申請如下: :一般防火管理申請 指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作消防防 護計畫書等,進行防火管理業務申請。 共同防火管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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