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3 .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2. 第23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函釋內容: 社會企業經營涉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疑義。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條已新增第2項) 一、按公司法第1條明定公司為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亦即,公司係由其成員(股東)所構成,並取得法人資格,成為社會中權利義務主體。

  3.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4. 2019年3月21日 · 一、忠實義務. 忠實義務的核心乃在於處理董事與公司間利益衝突的問題,亦即董事應避免利用自己為公司執行業務之地位,謀取自己或他人利益而犧牲公司的利益;且於執行業務時,應以公司之最大利益為首要考量。 當然,考量公司最大利益,仍應於遵守法令、商業倫理規範之限度內 [2]。 董事與公司間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引發忠實義務疑慮有各種類型,本文僅介紹公司法明文規定的四種類型,其他還有如 隱匿 、奪取公司商機而使公司失去藉此獲利可能性、利用公司職務關係取得佣金、回扣或其他私利等。 (一)董事 競業禁止. 董事不得與公司進行商業競爭,如果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做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向 股東會 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許可 [3]。

  5. 公司法第23條規定: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說明: 為明確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踐行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並對公司負責人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增訂第一項。 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負責人忠實義務」之規定,係延續自英美法及日本商法「公司與董事間之委任關係」而來。 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項「股東歸入權」以避免公司負責人動輒中飽私囊並逕為脫產。

  6.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係以該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及該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屬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並非侵權行為上之責任,其 ...

  7. 23 .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8.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公司法第23條之闡釋與適用,智丞法律事務所,桃園多年律師經驗,廣受推薦的律師,公司法第23條之闡釋與適用,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意見,協助處理各種類型的法律案件,智丞法律事務所,是桃園當地知名並廣受推薦的律師。

  9. * 公司負責人對於業務之執行若有逃漏營業稅等不法行為,係違反何種義務? 在公司法第23條董事之忠實義務、注意義務二分之下,此一守法義務之性質應較接近何者? 🥣實務110台上2608號首次論及公司負責人之「守法義務」。

  10.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命令. (依據經濟部108年1月2日經商字10702423450號公告,自108年1月1日起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兩岸事務相關法規命令. 其他商業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依據經濟部108年3月7日經商字10802404180號公告發布廢止,並自107年11月9日生效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