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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11混凝土空心磚圍牆結構 6.11.1圍強高度 圍牆高度自地表面算起不得大於 2公尺但圍牆兩側地表面有 高低差時以低者為準側面臨接溝渠之圍牆高度及基礎埋入 深度,應由側溝底面算起。 6.11.2圍牆厚度不得小於14公分。

  2. 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 磚造圍牆為能安全抵抗地震力及風力應以鋼筋或鐵件補強下列事項並應符合規範規定圍牆高度與其對應之最小厚度圍牆沿長度方向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壁面之扶壁

  3. 混凝土空心磚圍牆結構之下列事項,應符合規範規定: 圍牆高度及厚度連續牆基礎之寬度及埋入深度圍牆內縱橫兩向補強筋之配置及壓頂磚之細部。 四、圍牆內應設置場鑄鋼筋混凝土造扶壁、扶柱之條件及尺寸。 五、圍牆內縱筋及橫筋之配置、扶壁、扶柱內鋼筋之配置及鋼筋之錨定與搭接長度。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4.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 為維護本市容觀瞻並管理建築基地設置之圍牆特訂定本原則本市建築基地設置之圍牆其實體部分之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最高不超. 過四點二公尺,高於二點五公尺部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地面層臨建築線出入口左右一點五公尺範圍內之圍牆不受前項透空率限制。 三、地面層出入口圍牆頂蓋應與建築物構造體水平間隔五十公分以上,其水. 平投影深度未超過一點五公尺者,得免計入建築面積,超過一點五公尺者, 該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四、下列場所或設施不受前兩點限制: (一)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 (二)海港、碼頭、航空站及燈塔、飛航服務設施等場所。 (三)涉及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之場所。

  5. 如屬尚無建築物之空地搭設高度在2公尺以下之鐵絲網或於建築基地內之鐵欄杆式圍籬高度2公尺以下以磚木混凝土等建造之牆基在60公分以下圍籬透空率達百分之70以上者免辦理申請手續非屬上述二者之情況者應依法申請雜項執照

  6. 2012年5月23日 · 另針對已核准之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本局採個案行政指導立場勸導改善圍牆高度超過3公尺者建議降低至3公尺以下圍牆高度2公尺以上未達3公尺者建議維持原核准高度不宜再增加

  7. 轉知公文內政部檢送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 本文: 基於維護都市景觀建築物間之日照通風採光等功能爰有適度規範圍牆高度之需要上開原則請納入地方自治法規作為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審查之依據。 回首頁. 1010203-1010800620 1.19 MB. 目前沒有開放報名服務.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建築師, 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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