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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2.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3.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第六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七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項目如下: . 一、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4.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5.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 自動 ...

  6.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8 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 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 並應於昇降設備 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地方主管機關管理

  7.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

  8.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中華民國79年2月26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7707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條.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築物昇降設備之設置、施工及使用管理、檢查、維護保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昇降設備為設置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升降階梯、服務升降機或其他類似之設備。 第五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左:一、管理人:係指建築物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或委任授權管理之人。 二、昇降設備專業廠商(以下簡稱專業廠商):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從事建築物昇降設備製造或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備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9.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 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10.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 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草案如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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