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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 市) 政府( 以下統稱上級機關)之所屬,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0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以下稱本手冊) 16.4.1.6 與 16.4.1.7 所定程序,函請渠管上級機關層送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至本局審核。. 另,依 ...

  3.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所屬機關會計檔案銷毀注意事項. 附件 2:銷毀清冊格式範例. (移交檔案單位保管清冊) ( 機關名稱)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銷毀清冊. 單位:. 製表: 主辦會計: 機關長官: . 填表說明:1.請於備註欄敘明前次會計檔案奉准銷毀起訖年度日期及文號2.本格式於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移交檔案單位保管時,得準用之。 第 3 頁.

  4.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5. 附件一:銷毀清冊格式範例 ( 機關名稱)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說明事項: 規格:A4。 以類別為主,帳簿、憑證、報表勿混合編造。 請按年度順序編列。 帳簿憑證報表若有數個年度合訂乙冊於單位欄填列1冊,並於備註欄註明起訖年度,勿擇一個年度編列,致使年度欄之順序間斷。 (本銷毀清冊單位部分請依實際情況填列本或冊)。 銷毀清冊編造完成請加裝封面及封底,封底書寫編造日期及加蓋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職章。 請於備註欄敘明前次會計檔案銷毀年度及該管上級機關、審計室等機關之同意銷毀文號。

  6. ( 一)會計法. 會計法第83 條第1 項規定: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會計法第84 條第1 項規定: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 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

  7. 2019年6月13日 · 前言. 檔案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有關檔案銷毀的作業流程檔案管理局訂頒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章有詳盡說明然而因各個機關管有的檔案樣態多元且檔案管理人員更替頻繁所以在銷毀實務作業檔案管理局常接到各式各樣提問以下僅將機關較常詢問且重要問題臚列說明。 二、檔案銷毀常見問題. Q1:檔案清理與檔案清查有什麼不同? A:檔案清理與清查的定義如下: 1.檔案清理:檔案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清理」係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之檔案或已屆移轉年限之 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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