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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官職業性質特殊須輪值夜班與假日班不時會遇檢察官聲請羈押保護令等須即時處理的案件得有法官值勤辦理因此待遇高於一般公務員其月薪高達10萬元以上司法官薪水待遇. 司法官錄取者職前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支給,月薪約49,340元。 訓練期滿及格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候補期間5年,期滿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為1年),月薪10萬以上。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Top. 福利制度-扭轉生涯,改變未來. 優質生活品質. 周休二日,工作時間固定、生活規律。 給薪休假,自由時間超多。 生活大小事,政府全包辦。 優質生活品質. 不怕無薪假、不怕被解雇! 終生保障身分及工作權。 升遷制度透明,人人有機會!

    • 錄取數據

      司法官考試歷年報名人數、到考人數、缺額與錄取人數統計, ...

    • 分發工作

      司法官考試錄取分發至司法院、全國各地法院等法務單位服務 ...

    • 考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 ...

  2. 2016年9月29日 · 對於法官檢察官成為眾矢之的今年才由法院院長轉調司法院人事處處長的蔡新毅指出台灣與美國憲法都規定法官為終身職德國憲法允許法律可讓法官適用屆齡強制退休制度這點與台灣憲法不同,「德國法官終身職的定義未必可套用在台灣。 其實,今年7月立法院預算中心已針對法官的「任用、給與及職務評定制度」提出報告。 文中指出,法官為終身職,即便80、90歲還能繼續工作,政府不僅要提供辦公室並支付全薪,直至2012年法官法修改後,薪資才降為2/3。 因為不能強制退休,資料顯示法官平均退休年齡為軍公教最老,為64.7歲,比老師平均年齡多出10.7歲。 逾五成法官薪資 比常務次長還高. 再來是有超過五成法官的薪資,比中央部會的常務次長還高。 訂閱遠見電子報,掌握國內外大事.

  3. 根據2019年新聞專題報導司法官考試平均錄取年齡約25歲考取後進到司法官學院訓練訓練期間可領月薪4萬4,660元經過兩年的養成教育包括一般司法實務專題及輔助等課程),通過結業考試配合開缺單位分發成為法官候補檢察官』,薪水大幅增加到10萬3,000元年收入即可破百萬。 此後薪水逐年遞增,工作20年月薪最高可達181,000元。 不僅如此法官享有終身職,退休福利比起一般公務人員除退休金外,還多出專屬的退養金,這是國家給予其終身職的職務保障。 司法官考試小知識. 報考條件: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證書。 報考時間:約每年四月. 考試時間:約每年八月. 司法官薪水階段列表. 註:本表參考自新聞報導,僅供參考。 司法官準備心得.

  4. 其他人也問了

    • 實施偵查
    • 提起公訴
    • 實行公訴
    • 協助自訴
    • 擔當自訴
    • 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 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
    • 檢察官與法官不同處

    刑事訴訟法(下同) 第22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 1. 檢察官為發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應該進行偵查程序,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士,或透過搜索、函查、勘驗、鑑定、監聽等方式蒐集證據,以決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起訴」)。 2. 應由二審檢察官實施偵查的案件為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件。通常刑事案件都是由一審檢察官進行偵查,也就是一審檢察官有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偵查之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而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如果不服,聲請再議的話,...

    第251條第一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如果經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很大的犯罪嫌疑,也就是一般的人看到檢察官所調查的證據,都不會合理懷疑被告沒有犯案,在這種情形下,檢察官就應該將被告提起公訴,將相關卷宗、證據送到所對應的法院,由法院審理決定是不是確實可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如果經過嚴格調查證據、充分辯論之後,法院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就會判處被告依照法律應該接受的刑罰。 二審檢察官既然只就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有第一審管轄權,所以也只可能針對這類案件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第280條第一項: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檢察官起訴被告以後,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過程中,檢察官必須全程到法庭執行職務,代表國家控訴被告的犯罪行為,同時代表被害人表達意見,所以檢察官在審判法庭上,應該說明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所涉及的法律條文、罪名,除了原先偵查過程中已經調查的證據以外,也可以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並且詰問證人、對被告提出來的辯解或證據及應該被判處的刑度等事項表示意見,論告說明依所有調查的證據,被告應該被判有罪的理由及應該判處的法條規定,並且要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二審檢察署所對應的法院是高等法院,所以二審檢察官只會到高等法院實行公訴,也就是針對二審檢察官起訴的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件,或者一般案件上訴至二審法院後,於法院開庭審理...

    除了檢察官可以對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外,犯罪被害人如果認為某人有犯罪,也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某人有某犯罪嫌疑,由法院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也就是「自訴」程序。 自訴程序既然是由犯罪被害人不經過檢察官偵查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所以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檢察官不用到庭執行職務。但是因為檢察官的職務含有公益性質,而且具有專業法律知識,所以法律規定檢察官可以在自訴程序中,協助自訴人,例如因為自訴人不懂法律規定或程序,導致法院難以順利進行審理程序,如果檢察官可以協助自訴,就可以有助於審理程序的進行。 但是因為目前法律規定必須委任律師才能提起自訴,因此在自訴程序都有律師協助自訴人,須由檢察官協助自訴的情形已經很少見。

    第332條: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在法院審理期間,如果自訴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以向法院陳報要承受訴訟,繼續完成自訴人在自訴程序的訴訟行為;但是如果自訴人沒有可以承受訴訟的人,或是可以承受訴訟的人不願意承受訴訟,法院就可以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由檢察官到法庭繼續進行原有的自訴程序。

    第457條第一項: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被告經過法官判決有罪確定後,法院就會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執行判決所宣示的刑罰內容(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等)。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的刑事裁判會送交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目前,只有被告在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在轄區看守所羈押的案件,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判決主文發指揮書執行,其餘案件多半發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移轉管轄案件。 一審檢察官如果發現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有應該由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較為妥適的情形,可以陳報二審檢察官審核,以決定案件可否移轉至其他地檢署、移轉至何地檢署偵辦。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再議案件。 一審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如有不服可以聲請再議;另外,一審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案件如果沒有可以聲請再議的人,或者檢察官就法定刑度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法定刑度的最輕本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也沒有可以聲請再議的人,檢察官都應該將這類案件送二審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由二審檢察官詳細審查...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相驗報結案件。 一審檢察官就轄區內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亡者,應該進行相驗,調查判斷有無任何人涉有犯罪嫌疑,如果有人涉嫌有犯罪嫌疑,則應繼續偵查程序調查;如果認為無人涉嫌犯罪,則應將該相驗案件報結,送二審檢察官審核。二審檢察官審核卷證資料認為確無他殺嫌疑者,應准予備查;認為相驗過程有疏漏或有應該繼續追查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則將案件發交原地方法院檢察署繼續調查。
    聲請再審 刑事案件確定後,檢察官如果發現有法律規定可以再審的原因,可以為受判決人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

    檢察官:

    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指揮警察相關單位偵查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程序包括訊問被告、調查證據、作成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法官: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其中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官仍須依據法律及證據而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原文標題:檢察官與法官有何不同?、檢察官工作介紹) 推薦閱讀: 1. 網路分享工作心得會挨告嗎?雷丘律師:法院挺你合理靠北慣老闆 2. 律師上班穿什麼?開庭忘帶律師袍怎麼辦?律師穿搭大哉問 3. 杜絕「職場性騷擾」,僱用勞工30人以上企業應明訂「性騷擾防治措施」,違者最高可罰50萬(附申訴及懲戒辦法、書面聲明範本) 4. 為什麼大法官會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憲失效? 5. 大法官認「限制女性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職場新訊

  5. 資格.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之規定,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曾任 司法院大法官 、 最高法院 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 院長或 懲戒法院 院長者。 曾任 最高法院 法官、 最高檢察署 檢察官、 高等法院 院長或 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曾任實任法官、 檢察官 十年以上,或任實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任命與任期. 原本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為 特任官 ,實際上均由 總統 任命,需 立法院 同意,有任期限制。 由於檢察總長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原直接由總統任命,不需經 立法院 同意,又無任期限制。

    任次
    姓名
    就任時間
    卸任時間
    1
    1928年12月1日
    1948年12月31日
    代理
    1949年1月1日
    1949年5月31日
    2
    1949年6月1日
    1952年1月4日
    3
    1952年1月23日
    1969年9月19日
  6. 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故其具有政治色彩必須對國會負責以杜絕社會對檢察機關辦案是否中立不受行政力介入干預之質疑但除了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應至立法院備詢外其他無需到立法院備詢檢察官為偵辦整個刑事案件的主角而檢察事務官則為檢察事務官之左右手受其指揮監督幫忙檢察官行使職權以減輕其工作負擔。 何謂「檢察總長」? 如何產生? 一、 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故檢察總長具有政治色彩,檢察總長必須對國會負責,以杜絕社會對檢察機關辦案是否中立、不受行政力介入干預之質疑 ,並明確區隔檢察總長負責個案正義、法務部部長負責通案檢察政策之職權分際,且檢察總長 除了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應至立法院備詢外,其他無需到立法院備詢。

  7. 依據 法院組織法 第60條有關檢察官工作的規定檢察官 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實施偵查. 二、提起公訴. 三、實行公訴. 四、協助自訴. 五、擔當自訴. 六、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 上面7項工作內容雖然可以涵括所有檢察官的工作但是一審二審三審檢察官也就是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工作內容仍然有些許差異。 本署也就是二審檢察官的工作,大致介紹如下: 一、 實施偵查. (一)檢察官為發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應該進行偵查程序,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訊 (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士,或透過搜索、函查、勘驗、鑑定、監聽等方式蒐集證據,以決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