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申報期限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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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理申報時,應一併查核前次檢修申報之日期,確認甲類場所檢 修時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檢修時 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26675&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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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有哪些?
消防防護計畫的限改期限是多久?
- 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 哪些場所要檢修消防申報:依消防法應設置消防設備的場所,需辦理檢修申報,場所分類就其使用方式有不同強度的規範標準,共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庚類場所共6種。
- (甲~戊)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用途分類。檢修期限(頻率)申報備查期限。甲類場所一~三目。
- 消防申報事前準備7種資料。以下為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所需準備資料:口 管理權人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身分字號、戶籍地址須清晰)口使用執照影本。
火災預防. 檢修申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 日期:113-03-17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上版日期:. 113-03-17. 相關檔案.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 (281.51KB)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業於112年3月1日修正: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 (即本市各類場所均應合格申報) 另符合該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情形之一,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歇業或停業之各類場所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另符合該辦法第11條認定基準,並報請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即申報。 可至消防署網頁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詢消防設備師、士資訊。 https://nfa100.nfa.gov.tw/Fn01/probasMtnQry.aspx.
第 五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如附表二。 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底或五月底申報備查者,得延至同年六月底前或八月底前。 第 六 條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 (如附表三)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一、 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 配置平面圖 (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四、 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所定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當地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所載項目;於違規使用場所,為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
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二、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三、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
法規命令發布. _ 關閉.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12-03-01. 發稿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壹、 修正目的.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本文增訂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爰增訂其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 (修正條文第5條) 二、 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