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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落實福利社區化,發展多元的社會服務方案,建構暢通的福利網絡,有效運用社政人力並提升社福專業素質,活化與培力民間組織,建構以家庭為主的社會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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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初次申請: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可備齊文件後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2、屆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應於證明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可備齊文件後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4. 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 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5.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說明. 申請條件.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參照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 (二)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六)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6. 自113年1月1日起,本市身心障礙者持博愛卡,享每月900點社福點數,除可使用於本市公共車船(不含觀光路線)、特約無障礙計程車外,另可用於高雄捷運及特約計程車。

  7. 殘障者備齊應備書表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公所承辦人員審核通過後送縣市政府複審並核定補助後,按月將補助款逕撥殘障者金融機構之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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