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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七、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2. 建築物外牆依前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依下式計算之:. 一、設有居室建築物之外牆高度(採光用窗或開口上端有屋簷時為其頂端部分之垂直距離)(H)與自該部分至其面臨鄰地境界線或同一基地內之他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 ...

  3. 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4.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6 條.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5.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 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 C 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 建築物使用類組 │ 應為防火 ...

  6. 二、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

  7.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1 條. 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 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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