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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6月9日 · 依上開規定可知,要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工作,必需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未經許可直接雇用的話,初犯會處15萬元起跳的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則會有刑事責任。 什麼情形可以不用申請許可呢? 規定於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的但書: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而一般人根本沒有接觸第1款、第3款這種專家學者的機會,最多的情形就是第2款的外籍配偶了,如果是跟在我國設有戶籍的人民結婚,且取得居留證者,就可以直接在臺灣工作,不需要事先申請許可。 雇主負有較高的查證義務,若未善盡查證義務、輕率認為可不經申請而雇用外國人工作,仍構成違法.

  2. 2019年7月12日 · 2019-07-12. 有些公務機關目前仍有公家宿舍供公務員在任職期間申請入住再按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表 」自每月薪水中扣繳一定金額(很便宜)。 而住公有宿舍這件事情公務員和公務機關的法律關係是什麼一般人可能會聯想到租賃因為有從薪水中扣錢呀付費住宿舍不就是租嗎? 但其實不是, 其性質是「使用借貸」 ,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民法租賃和借貸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國家要收回宿舍的難易程度,也會差很多。 機關扣繳房屋津貼的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判決:「按實施單一薪給制之機關,已將員工之房屋津貼包涵於薪給中,故 配住宿舍員工應依規定從其薪給中,扣收宿舍使用費,以求公平, 此非使用租賃物之對價 。 上訴人謂此係伊使用系爭房屋之對價,不無誤會。

  3. 2020年3月16日 · 2020-03-16.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侵入住宅竊盜者,構成加重竊盜罪,刑度比普通竊盜罪要重。 而住宅概念並不僅止於我們認知中的家庭居住房屋概念,旅店的房間、公寓樓梯間也是住宅,在這些場所偷竊財物,將以加重竊盜罪論處,提供二則實務見解供參考。 旅館房間屬於住宅.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 ,是上訴人於夜間侵入旅館房間行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罪。 公寓樓梯間屬於住宅.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判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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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10月1日 · 「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關於押金數額的規定. 土地法第98條規定:「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同法第99條規定:「前條 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押金上限的規定,不適用於營業用房屋.

  6. 2023年3月11日 · 2023-03-11. 房客甲跟房東乙承租套房一間,套房附有彈簧床、冰箱、冷氣、電視等設備,租賃契約規定:「租期屆滿後,應將承租標的物回復原狀,交還出租人。 」甲租用套房5年後,因租約屆期而不再續租。 彈簧床、冰箱、冷氣、電視等歷經5年的使用,床墊有黃垢、冷氣運轉聲音大,且牆壁因滲水而有壁癌,房東甲要求乙必須花錢買新的床、冷氣及粉刷油漆(或負擔費用),否則就是沒有回復原狀,房東的主張是否合理? 回復原狀,是指回復「應有」狀態,而非回復到「原有」狀態. 依國內房屋租賃之實務,的確習慣在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或終止時,負有回復原狀返還房屋之義務」,但所謂回復「原狀」,除當事人有特別的約定外, 是指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 。

  7. 2019年7月18日 · 外地津貼屬於工資.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22日台勞動二字第69028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 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之『外地津貼』,係勞工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 所以外地津貼的性質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雇主不得任意扣減,也應作為資遣費、不休假工資、加班費、勞退提撥的計算基準。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contact us 聯絡我們. 公司外派員工出國工作,所發給的外派津貼;或是到總公司以外分公司工作的外地津貼,雇主在薪資單上通常都會另外分類,不會跟本薪列在一起,那外地津貼是否屬於工資呢?

  8. 2021年8月7日 · 雖然民眾入住防疫旅館隔離是被政府強制規定的但就民眾入住權益而言防疫旅館提供住宿服務並向民眾收取費用除入住者身分有所差異及入住後配合防疫法規及政策生活管理層面略受限制外整體運作模式本質上與一般旅館並無二致。 是以,在防疫旅館「營運實務」層面,此階段應屬私法關係。 整體而言,防疫旅館反覆向多數不特定民眾提供住宿服務,而 有防疫需求之民眾付費入住,二者間存在消費關係,自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 只要是消費糾紛,就可以請求消保法第51條的懲罰性賠償嗎?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曾接觸新冠肺炎確診者、從國外返國者,均須進行隔離。 而受疫情重創的旅宿業,也趁勢大舉轉形成為防疫旅館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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