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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包括戰後日本歸還了所有侵佔的中國領土(包括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羣島在內)。 1946年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不承認外蒙獨立,仍將外蒙古作爲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疆域包括外蒙古,其面積爲1141萬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二大國(僅次於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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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10 ...

  3. 依照國際法的通說,領土係指「一國得據以事實 存在並行使國家主權及法律權力之特定領域」,依此一國際 間通行的領土規範方式,中華民國領土自然不及於中國大 陸與外蒙古,而上述二領域亦如國際間的一般認知

  4.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1.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5.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 司法審查 。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 法官 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李鐘聲、楊建華﹑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鄭健才、吳庚 ﹑史錫恩、陳瑞堂、張承韜﹑張特生﹑李志鵬出席,會中通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經該院以院令公布。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 36.12.25 )

  6.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 ...

  7.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 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 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8. 解釋理由書則謂:「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