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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10 ...

  2.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10 ...

  3. 2023年,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函,解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停止適用舊有「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函釋,中華民國領土延伸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等函釋也陸續整理廢除。

  4. 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 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 歸納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而 事實上依照目前的大陸政策 ...

  5.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 蒙古 西藏 。. 」,民國25年(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但尚未經國民代表審議的 五五憲草 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 ...

  6.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包括戰後日本歸還了所有侵佔的中國領土(包括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羣島在內)。 1946年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不承認外蒙獨立,仍將外蒙古作爲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疆域包括外蒙古,其面積爲1141萬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二大國(僅次於俄羅斯)。 1949年之前中華民國疆域具體包括: 35省。 即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西康省、福建省、臺灣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河北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綏遠省、熱河省、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嫩江省、興安河、新疆省、察哈爾省、黑龍江省。 12個院轄市:即南京、上海、北平、青島、天津、重慶、大連、哈爾濱、漢口、廣州、西安、瀋陽。

  7.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8. 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歸納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而事實上依照目前的大陸政策 ...

  9. 領土範圍. 按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並未列明何為固有之疆域。. 中華民國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但在1953年重新將蒙古地方作為中華民國領土。. 若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積為1141萬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二大國 ...

  10. 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的領土分為臺灣地區和大 陸地區, 而根據條例中的定義, 臺灣地區: 指臺灣、 澎湖、 金門、馬祖及政府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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