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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麼是勞工保險?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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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 勞保,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編輯]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編輯]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勞工保險條例》。

  3. 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 勞保,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勞工保險條例》。 關於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以命令的方式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區域。

  4. 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 勞保,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编辑]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编辑]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勞工保險條例》。

  5. 社會保險 是一個現代的 社會保障 制度,由國家強制人民參與各種保險,預先為各種疾病、身心傷害、失能、失業、職業災害、老年與死亡等社會風險做準備。 特色. [編輯]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屬於 公法 上 債之關係,與 商業保險 及 商業年金計畫 不同。 社會保險相較於個人儲蓄,有風險分擔的功能。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於保費,與公醫制度、福利服務、社會津貼、社會促進等主要仰賴稅收等不同。 社會保險的財務採行 隨收隨付制 (德語:Umlageverfahren) (pay-as-you-go),與商業保險不同. 社會保險的目標在維持 正常 生活水準,與僅提供 最低 生活水準之 社會救助 不同。 歷史. [編輯] 起源. [編輯] 位於圖林根的德皇詔書紀念碑. 1981年德國社會保險100年紀念郵票.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簡稱 勞保局)為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負責主辦 勞工保險 與 就業保險,並受委託辦理 國民年金 與 農民健康保險。 沿革. [編輯] 勞工保險局一樓服務台出入口.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開設勞工保險,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 負責勞工保險業務。 1960年4月16日,「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省/市政府社會處或社會局。 業務、財務及爭議事項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 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之實施區域擴大至 金門縣 、 連江縣 及 臺北市。 1970年,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改名為「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簡稱 勞保局)為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負責主辦 勞工保險 與 就業保險,並受委託辦理 國民年金 與 農民健康保險。 沿革. 勞工保險局一樓服務台出入口.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開設勞工保險,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 負責勞工保險業務。 1960年4月16日,「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省/市政府社會處或社會局。 業務、財務及爭議事項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 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之實施區域擴大至 金門縣 、 連江縣 及 臺北市。 1970年,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改名為「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8.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保險期間遭受到人身傷亡,或者保險期滿被保險人傷亡或者生存時,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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