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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2.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財物之範圍如下: 一、金錢。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四、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財物,並包括其孳息。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政治活動,指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第 4 條.

  3. 首頁. 衛生福利e寶箱. 公益勸募. 建檔日期: 106-01-09. 更新時間: 113-05-16.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社會及家庭署. 捐獻愛心款項物資前請至本部 公益勸募管理資訊系統 查詢勸募活動是否有經政府許可? 若仍有相關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以下電話諮詢02-8590-6991或來信至客服信箱donate@wezoomtek.com.tw。 若您想捐款、捐物資. 公益勸募活動查詢. 您可以在本站確認哪些公益勸募活動是經過許可的,亦可查詢勸募期間、預募金額、活動許可文號、活動的計畫書、財物使用計畫書等資訊。 (本站也提供公益勸募的相關法規資訊) 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基金會查詢. 哪些是全國性財團法人社福基金會? 選擇捐款對象前,歡迎至本站瀏覽團體名單。

  4. 本辦法依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二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勸募許可。. 但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二十一日之限制:. 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 ...

  5. www.6laws.net › 6law › law公益勸募條例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名詞定義) ﹝1﹞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 第八條 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4條(主管機關)

  6. 公益勸募條例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第三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7. Q10公益勸募活動募得之經費是否可以全數作為公益勸募活動之支出A10不可以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公益募款金額在1千萬元以下 可將公益募款所得百分之十五作為募款活動之支出Q11公益勸募結束後應檢具哪些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並

  8. 公益勸募條例重要法令解釋. 資料來源: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建檔日期: 105-06-16. 更新時間: 109-12-09. 公益勸募條例重要法令解釋如附檔。.

  9.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 ...

  10. 2021年4月13日 ·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 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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