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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目前法規,共同防火管理人免受訓證書。 但法規為最低標準,仍建議共同防火管理人接受訓練,始有能力推動防火管理制度。 ※有關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集合住宅 須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防火管理人依法不需受訓,惟實務上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遴用具防火管理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或住戶代表擔任之。
safeap.tccfd.gov.tw/CG/huma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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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 計畫,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 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基此,防 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 簡稱防火管理人僅依建築物之管 理權是否有分屬情形作名稱上之區 別,二者之職責相同,故所受訓練 並無區別。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三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如此我們公司是否還需要獨立設置防火管理人員? A: 一、目前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分為「共同防火管理」與「一般場所防火管理」2制度並行,其中您所提及所在辦公大樓如達11層以上,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故大樓管理中心應會要求貴公司提供自衛消防編組名單( 地區隊),為「共同防火管理」制度,較屬於整合性性質。 二、另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列場所,例如所提及「辦公室承租面積大於500 平方公尺,公司人數約100人」時,即必須施時「一般場所防火管理」制度(包含遴用防火管理人),須制定貴公司專屬的自衛編組演練計畫,並每半年實施1次演練。 而貴公司的自衛消防編組,在大樓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裡屬地區隊,當大樓內發生災害時,可互相支援協助。
各場所防火管理人,應遵從共同防火管理人之指示、命令,另就下列防火管理上必要事項報告共同防火管理人並取得其認可: 一.變更場所用途及設備時。二.製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三.遴用或解任防火管理人時。四.實施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法定檢修時。
說明: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任用防火管理人的受訓證書。 ※共同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說明: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 理權有分屬時,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成共同防火管理人。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依目前法規,共同防火管理人免受訓證書。 但法規為最低標準,仍建議共同防火管理人接受訓練,始有能力推動防火管理制度。 ※有關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集合住宅. 須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防火管理人依法不需受訓,惟實務上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遴用具防火管理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或住戶代表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