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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本基準表各款情形之一者請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本次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受理單位應於三日

  2. 03.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申請書 04.終止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申請書 05.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委託書

  3. 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規定(詳如下列)可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比照辦理召集: (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不含大專夜間部〉。

  4.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獲召集令後具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召集日三日前填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5. 本部相當重視隱私權的保護。關於您的個人資料及年度召集資訊以及其他特定資料,將依本服務「 隱私權保護政策」保護與規範。您了解並同意當您使用本服務時,本服務可依據「隱私權保護政策」之 規範進行您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如電話訪查核對基本資料及各項召集通知、聯繫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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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本基準表各款情形之一者,請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受理單位應於三日內核定或駁回 ...

  8. 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2 日國動全防字第110005822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1 年8 月2 日國全動管字第1110191048號令修正. 為妥善執行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所定免除本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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