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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部分持分後,再移轉農證必須重新申請
- 農地移轉部分持分後,再移轉農證必須重新申請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持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報移轉部分持分土地,於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後,同筆土地再移轉時,應另行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作用係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之時點,係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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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民眾取得不課土地增值稅之新竹市持分農地,於近日辦理再移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新竹市稅務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查核該筆農地前經市府產發處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且期限內未改善,不符農地免稅規定,應核課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經查本案土地分別於105、106及107年被本市農政主管機關產發處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並逾期未改善。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效果僅為延緩課徵,並非實質免徵稅款,故民眾如取得農地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於限期內改善或改善後再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於出售前始恢復作農業使用,雖取得農用證明書,於再移轉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前次計課土地增值稅。
1.贈與移轉: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土地增值稅可選擇「贈與移轉時立即繳納」或「暫時不繳待下次移轉第三人時再繳納」。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取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視為農地),依規定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該局每年都會訂定計畫辦理清查,今年則於5月展開作業。 稅務局提醒民眾,承受前述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經清查發現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該局將發函請土地所有權人在期限30日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並在期限後辦理複勘,若未完全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一律依法列入管制,未來要移轉土地時,縱使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服務. 稅務行政Q&A. _ 列印內容. 農地移轉與自然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如何辦理? 更新日期:109-04-22. 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除填寫土地現值申報書及檢附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外,應由當事人先向農業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後,再持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即可。 更新日期:103-12-30.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關閉. :::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持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報移轉部分持分土地,於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後,同筆土地再移轉時,應另行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作用係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之時點,係作農業使用。 另有效期間明訂為6個月,主要是希望促使地主在6個月內完成農地移轉登記應辦的程序,並不是指該證明書的證據力持續6個月。 所以農地移轉部分持分完成登記後,如欲再移轉部分持分,該證明書雖然還在有效期間內,然權利主體已變更,原來的農地農用證明不能沿用,必須重新申請。
需出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查,並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及移轉對象非屬自然人等二種情形,農地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還有承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如經查獲未作農用,應於有關機關所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不可再有未作農用情形發生,否則再移轉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雖已依限改善,而再有未作農用情形者,於再移轉時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