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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最近一年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為新臺幣24,574元*1.5=36,861元)。

  2.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申請人自付保險費30%,其餘70%由政府補助。. (113年度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 ...

  3. 1.資格: 第1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第2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113年度為新臺幣1萬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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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6. 動產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年動 產在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之2/3 以下,且 全家應計算人口合計未逾2 筆以下不動產。

  7. 轉知桃園市政府公告「113年桃園市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審核標準」。 一、低收入戶: (一) 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5,977元整。

  8. 衛生福利部強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審核係以「家戶」為基礎,除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在最低生活費及其1.5倍以下,尚須考量家戶的動產(存款及投資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以兼具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