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 編章節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En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correctional treatment, a ...

    • 確認身分
    • 實施健康檢查
    • 完成入監程序

    監獄行刑,是為了促使受刑人改過向善、能順利再社會化,並且復歸社會。入監後監所會依照受刑人個別需求規劃一套適合他的矯正規劃,而執行地點為大家耳熟能詳的監所,會以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執行矯正規劃。 監獄行刑攸關重要的基本人權,為了避免執行錯誤侵害他人權益,在入監之前即有應確認的文件與程序,好比學生入學前應備妥報到證明、個人身分文件前往學校報到,在學校確認身分無誤後便發予學籍。

    (一)實施的原因

    在確認受刑人身分之後,應實施健康檢查,並由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的目的在於查明受刑人是否有不適合服刑的身心疾病等狀況,如有不宜收監的情況時,可及早發現拒絕收監,或執行較寬鬆的矯正計畫。 因此,實施健康檢查這件事,受刑人不得拒絕,如此一來監所才可以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並提供適當照護資源,讓受刑人能順利服刑,改過向善。

    (二)健康檢查的期限

    健康檢查原則上在監所由監內醫師執行,但如在監內不能實施時,可由監所管理人員護送受刑人至監所所在地當地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再者,因健康檢查是受刑人入監時必須完成的程序,如無法於入監當日完成,監獄得同意暫時收容,但收容檢查期間不得超過10日。 這是因為受刑人在收容檢查的過程中,也屬於人身自由被拘束的狀態,還是需要保障受刑人的權益。也因此,監所應在10日內決定是否收容。

    (三)監所因健康因素拒絕收監的狀況

    實務上,監所拒絕收監的判定程序,會先由監獄衛生科人員進行初步判定,再交由監內醫師或委託合作的醫師進行專業判定。而以下情事將使監所拒絕收監: 1. 根據客觀事實判斷,可知受刑人的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 2. 受刑人已經罹患疾病,如果入監執行可能性命不保; 3. 受刑人懷胎5個月以上,或剛生產完未滿2個月; 4. 受刑人罹患法定傳染疾病,如入監執行將可能引起群聚感染; 5. 受刑人衰老、身心障礙,而無法在監內自理生活。 若受刑人被拒絕收監後,應移交給檢察官斟酌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或做其他適當處置。

    若經健康檢查後,受刑人並無任何應拒絕收監的情事,當監所清點入監人數正確、應備文件均具備,且受刑人身分無訛之後,即應准許受刑人入監執行,也就完成了入監程序。監所會填寫指揮執行書或移解名冊的回條,交給負責解送受刑人至監所的法警人員,作為確實完成入監程序的證明。

  2. 2022年1月26日 · 我國修正後的《監獄行刑法》,從94條擴增到156條,並設立陳情、申訴及起訴專章,明定受刑人若有不服監獄所作影響受刑人個人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或對於依《監獄行刑法》請求的事件,遭到監獄拒絕或未於兩個月內作成決定,而認為自身權利或 ...

    • 為什麼要監獄行刑?1
    • 為什麼要監獄行刑?2
    • 為什麼要監獄行刑?3
    • 為什麼要監獄行刑?4
    • 為什麼要監獄行刑?5
  3. 監獄行刑,乃國家對於犯罪 人執行刑罰之主要方式之 一。刑罰之目的,雖有絕對 理論及相對理論之不同學 說,但以現今綜合理論觀 之,監獄行刑除了公正應報 及一般預防目的外,主要在 於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 其復歸社會生活,爰參酌公

  4. 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落實獄政革新保障矯正人權. 矯正制度的良觚,是教化能否成功的關鍵,自民國35年「監獄行刑法」制定以來,就扮演著這關鍵的角色。. 隨著時代變遷及人權意識高漲,封閉的監所逐漸兌去神秘的面紗,外界對於獄政革新 ...

  5. 其他人也問了

  6.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7. 一、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二、認為前款處分違法,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