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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2. 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3. 第四條 檢舉人得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並應敘明下列事項,向法令遵循處提出檢舉: 檢舉人姓名及電話或地址等聯絡方式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檢舉違法之內容及提供符合前條第二項之具體事證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以電話檢舉者,應由法令遵循處作成檢舉紀錄。 第五條 檢舉本公司人員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法令遵循處洽會相關單位後,簽奉總經理核定不予受理: 一、冒名或匿名檢舉。 二、案件屬惡意攻訐、虛偽不實或無具體內容。 三、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或仍在調查中,而檢舉人無法提出新事實或新事證。 四、要求檢舉人於一定期間內補充事證資料,但檢舉人逾期不補充或無法補充,致礙難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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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報經董事會通過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四、調查與配合調查之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機制之標準作業程序。

  6. 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7. 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8.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檢舉制度實施規則. 第一條. ( 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促進健全經營建立檢舉制度,爰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二及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暨行為指南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公司檢舉制度實施規則( 以下稱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得依其主管機關法令另定檢舉制度規範。 第三條. ( 檢舉事由) 任何人發現本公司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均得向本公司提出檢舉: 一、侵占或挪用公款。 二、非法佔有及擅自處分公司財產。 三、偽造文書致公司受有損害。 四、洩漏公司機密、員工或客戶之資訊。 五、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收受賄賂或勾結舞弊,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