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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農會主要辦理 經濟金融保險及農業推廣等四大事業是屬於綜合性的農民組織協助農民蔬果家畜之共同運銷公糧收購與貯存提供政策性專案農貸辦理小地主大佃農四健家政農事等之推廣農民健康保險等多元性業務向為農業施政的重要橋樑農會會員資格之積極條件於農會法第 12 條明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一 . 自耕農。 二 . 佃農。 三 . 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 .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農會會員資格之消極條件於農會法第 16 條明定,不得為農會會員之情形: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為因應今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行政院會今 (7)日通過農會法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二修正草案通過後表示,「農會法漁會法的修正主要是因應部分縣 ()改制為直轄市並建立農漁會自願性合併機制及配套措施同時也對農會層級及會員代表等之選任資格通盤檢討期使各級農漁會組織更趨健全保障農漁民權益。 吳院長指出,今天通過的「農會法」及「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9月30日行政院會經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所提意見又行研議補強後,已更臻完善,他指示農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農會法」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4. 2022年3月31日 ·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農委會表示為因應國內農業經營環境轉變及國際經貿整合的挑戰提升農會人員素質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完善農會理事會之召開及端正農會選舉風氣爰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將漁會納入為得與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之主體,又因農會、漁會已符合公司法第128條關於發起人之規定,爰刪除排除公司法該條規定。 (修正條文第5條) 二、鑒於臺灣省農會業已併入中華民國農會,爰刪除相關之過渡規定及定明中華民國農會之名稱。 (修正條文第6條、第8條、第19條、第25條之1及第33條)

  5. 農會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 農會發展將步入新的里程碑. 發布日期:90-01-04. 發布機關:農委會. 在立法院朝野政黨委員共同努力下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社會各界關心的淨化農會選舉以及農會體質的改善注入活水農委會表示農會法修法關係農會的發展及全體農民的權益該會主任委員陳希煌對朝野政黨的用心及用力表示敬佩之意。 農委會指出,未來四年是農會及農業發展的關鍵時刻,農業政策的落實有賴農會的配合及執行,才能使農民感受到農業施政的效益,此次完成之修法重點如下: 一、因應農業衝擊,並鼓勵轉型經營,期使農業經營朝向休閒旅遊,並提供國人綠色景 觀休閒據點,增列農會任務「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6. 為因應今105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會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6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7. 2022年3月16日 · 農委會昨15日預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開始預告7天再送立法院審議希望本會期可三讀通過。 內容主要針對賄選最重處7年以下刑責,併科罰金最重1000萬元,並且可以廢止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