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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罐、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六、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標籤、紙箱、捆包物等包裝材料。

  2. 食品製造業者GHP紀錄表單範本集 (PDF) 食品製造業標準作業程序書 (範例) 食品製造業GHP文宣品. 罐頭食品製造業管理Q&A問答集手冊. GHP自主學習影片. GHP常見缺失改善方案電子教材. 冰製品及飲冰品配料製造業者產運銷存衛生管理解析手冊. 冰製品及飲冰品配料 ...

  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7 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901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三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罐、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4.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發布施行後,將取代現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並將原規範公告 廢止。 Q5: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內容之差異 為何? A5: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除以現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為架

  5.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第一章總則. 第五條. 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設備器具、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油炸用食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應符合附表二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針對以下六項訂定所應符合之規定. 一.食品從業人員. 二.設備及器具清洗衛生三.清潔及消毒等化學物質及用具管理四.廢棄物處理五.油炸用食用油. 六.管理衛生人員七.標明管理衛生人員之姓名. 本影片將說明: 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之規定. 管理衛生人員指派、標示及紀錄. 衛生管理人員與管理衛生人員之區別. 食品從業人員之定義. 指食品業者所聘僱,擔任從事與食品接觸之職務或工作,且有影響產品之衛生安全者,例如:從事食品製造、加工、調理、銷售等與食品接觸之工作人員。

  6.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罐、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六、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標籤、紙箱、捆包物等包裝材料。

  7. • 第一條. ( 訂定依據)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管理對象及建築設備)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食品業者包括食品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業者。 第三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原材料: 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 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 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 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 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罐、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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