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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使事業單位對於預防. 不法侵害所採取之相關措施有依循之參據,爰參考國內外相關實務作. 法、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擬之職場暴力預防指引與勞. 動相關法規等,於 103 年 9 月訂定公告本指引,並於 106 年 6. 月依實務需求予以修正,提供業界參考運用,復配合 111 年 6 月. 1 日「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與考量業者實務運用需求,經參酌業界. 、衛生福利部之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手冊及相關專家學者意見. ,再修正本指引,期雇主能落實法令規定,確保工作者之工作安全及. 身心健康。 本指引係提供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

  2.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避免受僱者於執行職務中,可能遭受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不同事業單位之人性騷擾,卻無法有效處理,爰於序文定明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亦應採取第六條所定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3. 一、風險可由危害嚴重性及可能性之組合判定。 評估嚴重度可考慮下列因素: (一)可能受到傷害或影響的部位、傷害人數等。 (二)傷害程度,一般可簡易區分為: 輕度傷害,如:(1) 表皮受傷、輕微割傷、瘀傷;(2) 不適和刺激, 如頭痛等暫時性的病痛;(3) 言語上騷擾,造成心理短暫不舒服。 中度傷害,如:(1) 割傷、燙傷、腦震盪、嚴重扭傷、輕微骨折;(2) 造成上肢異常及輕度永久性失能;心理極度不舒服。 嚴重傷害,如:(1) 截肢、嚴重骨折、中毒、多重及致命傷害;(2) 其它嚴重縮短生命及急性致命傷害;(3) 遭受言語或肢體騷擾,可. (3)遭受言語或肢體騷擾,造成. 能造成精神相關疾病。 二、非預期事件後果的評估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4. 勞工拿不到「離職證明文件」,該怎麼辦? 地方主管機關 查明屬實,依據查明結果,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離職證明文件的內容應載明: 查明結果 查明日期 開立日期 離職事由 備註:地方主管機關無法確定離職事由時,仍應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5. 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辦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等. 相關措施,服務項目如下: (一)設置 24 小時電話服務專線。 (二)緊急診療。 (三)協助報案。 (四)協助驗傷,取得證據。 (五)心理治療、輔導。 (六)緊急安置。 (七)法律扶助。 二、另外勞在台工作,尚涉及其在台工作權及勞資爭議等事宜,故對於遭. 受性侵害之外勞,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應協助下列事項: (一)安排外勞轉換雇主或返國。 (二)處理勞資爭議。 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可. 協助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之法律協助或扶助及其他保護措施等事. 項。 5.

  6. 第 18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係指: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等,有因該等物質引起爆炸、火災等致生災害. 之緊急危險時。 二、於隧道之營建工程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等致生災害之緊急危檢. 或該隧道內部之可燃性氣體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 三、於儲槽等之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因換氣裝置故障致降低、失去效能,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 混存物之污染致有發生有機溶劑中毒之虞時。 四、從事四烷基鉛作業因設備或換氣裝置故障致降低、失去效能,四烷基. 鉛之洩漏、溢流或其作業場所被四烷基鉛或其蒸氣污染致有發生四烷. 基鉛中毒之虞時。 五、於有次乙亞胺、氯乙烯、氯甲基甲基醚、3,3'- 二氯-4,4'

  7.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主管層級.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項目. 持續地在工作上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勞工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部屬的存在與價值。 總是試圖貶抑勞工個人、職位、地位、價值與潛力。 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或方式欺負勞工。 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將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等。 在他人面前輕視或貶抑勞工。 在私下或他人面前對勞工咆哮、羞辱或威脅。 給勞工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勞工任何事做。 剽竊勞工的工作成果或聲望。 讓勞工的責任增加卻降低其權力或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