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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與馬祖,以及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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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领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華民國認可公投後外蒙古之分離獨立。 經過第二次国共内战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與馬祖,以及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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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10 ...

  3.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 ...

  4. 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 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 歸納出,中華民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

  5. 現今中華民國 實際的 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臺灣 、 澎湖群島 、福建的 金門 、 烏坵 、 馬祖 與 南海諸島 的 東沙群島 、 太平島 與 中洲礁 ,即「 自由地區 」。 [2] 固有疆域 [ 編輯] 原中華民國領土紛爭圖. 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條使用「固有疆域」界定 中華民國疆域 的範圍。 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對中華民國領土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未明確列舉出固有疆域的範圍 [3] 。 在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後,中華民國控制領土縮小, 台灣 各界對 台灣 、 外蒙古 、 中國大陸 等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長期出現爭議。 「固有疆域」首次出現於《 曹錕憲法 》,但沒有明列區域。

  6.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1.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7. 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的疆域按照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 (46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列舉其範圍。. 1993年,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應部分立法委員的申請解釋了此"固有疆域"所涵指之範圍。. 大法官於釋字第328號中表示 ...

  8.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 蒙古 西藏 。. 」,民國25年(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但尚未經國民代表審議的 五五憲草 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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