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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9月18日 · 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說明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不符合請防疫隔離假資格而係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按員工請假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薪或不支薪與防疫隔離假一律不支薪性質不同。 基於隔離治療係配合防疫政策需要,且經洽衛生福利部認定可歸為係配合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請假,為使雇主給付確診員工及隔離員工薪資之租稅待遇一致,財政部爰核釋雇主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規定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3. 2021年5月18日 · 若雇主已預見員工出差後員工將受隔離檢疫仍然指派員工出差常見狀況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佈自中港澳返臺民眾需接受居家檢疫但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該地執行公務一旦返臺接受隔離檢疫期間雇主應照常給付薪資其他因執行職務而受隔離檢疫需依個案情況認定隔離檢疫原因是否歸責於雇主常見情況為醫護人員如因工作上執行公務原因而遭隔離檢疫在隔離檢疫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圖片來源:勞動部. Q4:什麼情況適用【防疫補償】 前文提出,若受隔離/檢疫的勞工未支領薪資,可另外申請【防疫補償】, 勞動部 亦作出解釋,當勞工符合以下兩種狀況: 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因此無法出勤時。 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時。

    • 「防疫隔離假」常見問題
    • 防疫期間,受隔離、檢疫者、照顧者可申請「防疫補償」
    • 投票】「企業防疫措施」調查:疫情再度發生變化,您的公司會如何因應?

    如果我確診了,該怎麼請假呢? 近期由於本土COVID-19疫情再度變化,受Omicron變種病毒傳播的影響,大量確診者足跡與居家隔離的人數急速攀升,導致許多產業的工作者都受到衝擊。 針對此狀況勞動部回應:如勞工遭居家隔離,可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但可不給薪,若勞工在居家隔離期間發病確診,自發病日起可改請病假領半薪,或是請特休假領全薪。 延伸閱讀:居家隔離怎麼請假?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准假可不給薪,確診者可請病假領半薪

    衛生福利部公佈,下列幾種狀況適用「防疫補償」,可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其中主要可區分為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以下為重點摘要: 1. 防疫補償範圍: 1.1.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1.1.1. 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包括3種經衛生主管單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認定之狀況:在家獲知確診者、解除隔離治療需再 7 天居家隔離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抗原快篩陽性個案。 1.2.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簡稱照顧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2.1.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

    COVID-19疫情不斷變化,您的公司是否會調整現行的營運方式呢?《職場力》邀請您一同加入調查。 防疫期間,需要大家多一些體諒和互相關懷,良好的職場環境也需要勞資雙方有一定的共識,希望大家在這段期間都能平安健康,一起為防疫努力!

  4. 2023年11月20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除上揭雇主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或疫苗接種假符合條件者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外財政部於112年9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釋加碼就112年6月30日適用截止日前雇主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置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請假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薪資部分金額只要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案尚未核課確定者得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就超過部分金額200%自當年度的所得額中減除

  5. 2021年6月18日 · 若員工非因職業上原因染疫而必須休養則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如勞工請休普通傷病假領取薪資為前30日半薪若勞工請事假休養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雇主得不給薪。 若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請特休假,則雇主應發給全薪。 隔離檢疫期間可以請什麼假?

  6.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總說明.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其中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就其給付員工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為利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適用上開規定,爰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 ( 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之定義。

  7. 2020年4月1日 · 值此期間公司員工因各種與疫情相關的原因請假則雇主是否皆須支付員工薪資即有釐清必要本文以下將討論各種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員工常見的請假原因並分析各該特定情形下雇主應給的假別及應如何給付員工薪資最後並將所有假別是否給薪等項目整理表格供參: 一、 因應防疫需求請假. (一) 為防疫工作必要應主管機關要求到達場所的人員. 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疫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的必要,得通知場所或運輸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例如:廠房或郵輪人員到場配合主管機關進入廠房、郵輪消毒等)。 雇主對於配合出席的員工應給予公假,並照付薪資。 (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