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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特考簡章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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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正體.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到考證明章2012年12月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簡稱 特考 、 特種考試 。 法源依據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 為 中華民國政府 因應特殊性質機關需要及照顧 身心障礙 者、 臺灣原住民族 就業權益而比照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等一系列政府徵才由 考試院 所辦理 國家考試 。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公務人員考試法. 沿革 [ 編輯] 特種考試種類很多,有 警察 考試、 身心障礙 考試、 原住民 考試等,還有原名「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基層特考)的「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因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民意機關用人需要而舉辦)。

  2. 沿革. 特種考試種類很多 警察 考試、 身心障礙 考試、 原住民 考試等還有原名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基層特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因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民意機關用人需要而舉辦)。. 另外關於司法人員 ...

  3. 司法官 (英語: magistrate )是對於 法官 和 檢察官 的合稱。 該術語主要存在於 大陸法 司法管轄區 。 中華民國 [ 編輯] 在 中華民國 ,「法官檢察官兩者的考試類別職前訓練皆為同一 司法官學院舊稱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才分發確認身份別。 身分定義 [ 編輯]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的規定,司法官係指下列人員: 最高法院 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高等法院 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高等檢察署 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另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之人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4. 序言. 沿革. 歷任首長. 組織. 司法官訓練委員會. 院內組織. 交通. 公車. 台北捷運. 參考文獻. 參閲. 外部連結.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座標 :25.01988°N 121.54664°E. 此條目頁的主題是隸屬於 法務部 負責 司法官 職前養成訓練的機關。 關於隸屬於 司法院 負責 法官 在職研習進修的機關,請見「 法官學院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簡稱 司法官學院 )為 中華民國法務部 下屬的司法人員教育訓練機構,最初成立於1914年。 負責 中華民國 新進 司法官 (即 法官 及 檢察官 )的職前養成訓練或在職專業培訓。 沿革 [ 編輯] 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第一期開學典禮師生合影. 1914年, 司法院 成立「 司法司法講習所 」,為中華民國司法官訓練機關之設置。

  5. 司法官 (英語: magistrate )是對於 法官 和 檢察官 的合稱。 該術語主要存在於 大陸法 司法管轄區 。 中華民國. 在 中華民國 ,「法官」和「檢察官」兩者的考試類別、職前訓練皆為同一,自 司法官學院 (舊稱「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才分發確認身份別。 身分定義. 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的規定,司法官係指下列人員: 最高法院 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高等法院 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高等檢察署 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另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之人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6. 序言. 沿革. 應考資格. 任官. 工作項目. 參考文獻.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警察人員特考為臺灣任用基層警察的重要管道之一圖為正在執勤的台灣警察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 為 中華民國政府 每年六月舉行的重要 國家考試 之一簡稱 警察特考 、 警特 ,依據法規為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自2011年起新制度變更至今,並區分警校生限報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及非警校生限報考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 。 沿革 [ 編輯] 1945年, 臺灣日治時期 結束後,大量 日本警察 返 日本 。 除了原有不多的台灣本地人警察外,接掌臺灣政權的 中華民國政府 以 臺灣省警察訓練所 訓練警察並於畢業後直接任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国家司法考试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並由 司法部 與各地司法厅(局)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国家司法考试始于2001年,在此之前僅有律师资格考试。 根据现行的 制度 ,除非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否则要担任 律师 、 法官 、 检察官 和 公证员 ,就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 [1] 根據 新華社 報導,2017年8月28日,包括法官法等在内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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