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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2. 勞動部修正發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並自113年6月6日施行 2024/06/12 113年下半年辦理4場【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管理說明會】將於113年6月14日上午10時開放報名

  3. Part 1.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規定. 危害? 哪裡? 辨識. 我國廠場化學品管理法源依據(1)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 條明訂: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明訂: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我國廠場化學品管理法源依據(2)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辦法:

  4. 只要製造、處置或使用的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即應依法進行評估,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但已指定適用其他法規(如上所指四種法規),則優先適用該法規。

  5. 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如附表一。 二、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下列化學品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一)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二)呼吸道過敏物質第一級。 (三)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四)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屬重複暴露第一級。 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指對於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 二、運作者:指從事前款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6. 探索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的基本概念,使用GHS健康危害分類進行風險管理

  7. 本辦法所定化學品,優先適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及粉塵危害預防標準之相關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行措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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