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臺灣正體.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到考證明章2012年12月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簡稱 特考 、 特種考試 。 法源依據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 為 中華民國政府 因應特殊性質機關需要及照顧 身心障礙 者、 臺灣原住民族 就業權益而比照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等一系列政府徵才由 考試院 所辦理 國家考試 。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公務人員考試法. 沿革 [ 編輯] 特種考試種類很多,有 警察 考試、 身心障礙 考試、 原住民 考試等,還有原名「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基層特考)的「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因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民意機關用人需要而舉辦)。

  2. 業務職掌 [ 編輯] 依據《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 民事 、 刑事 、行政訴訟、 懲戒 、 大赦 、機關組織與有關 法務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 國營事業 ...

  3. 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或四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 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五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 凡國民年滿18歲,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 種類.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原住民族考試. 司法人員考試. 司法官考試.

  4. 歷史 [編輯] 1929年8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考選委員會組織法》。 1930年1月6日,考選委員會成立,考試院院長戴傳賢兼首任考選委員會委員長。12月,戴院長准免兼職,國民政府特任 邵元沖為考選委員會委員長。 1948年6月24日,考選委員會依《考試院組織法》改組為考選部。

  5. 身分定義 [ 編輯] 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的規定,司法官係指下列人員:. 最高法院 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高等法院 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高等檢察署 以下各級 ...

  6. 沿革 法務部的最初前身,可追溯至古代六部中的「刑部」。 清 光緒32年(1906年),刑部改制為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民國建立後,法部改制為「司法部」。國民政府成立後,於民國17年(1928年)11月16日成立「司法行政部」,隸屬於司法院;1944年後改隸屬行政院。

  7. 中華民國. 在 中華民國 ,「法官」和「檢察官」兩者的考試類別職前訓練皆為同一 司法官學院舊稱「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才分發確認身份別。 身分定義. 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的規定,司法官係指下列人員: 最高法院 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高等法院 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高等檢察署 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另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之人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因此司法官亦包含其他同法未列舉之法院法官: 懲戒法院 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最高行政法院 以及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