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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
- 第1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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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鑒於聲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越趨複雜,現行法確已不敷實務運作;復以大審法關於解釋憲法案件之評決門檻規定過高及會議方式等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又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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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大法官解釋憲法,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 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 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通過。 第 15 條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 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 16 條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院長不能主持時, 以副院長為主席。 院長、 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 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解釋案件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後,提報大法官會議審議,其審議程序與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相同。 關於解釋案件之可決人數,解釋憲法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新法新加入 了「 專家諮詢」 制度,大 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認為有需要, 除了可以通知當事人 或相關人 士 到庭表達意見 外, 亦可以指定專家、 學者、 團體等提供專業意見 或資料[12]。. 另外, 新法引進國外的「 法庭之友」 制度, 讓當事人 以外的人⺠ ...